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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在北京大柵欄的巷子裡,北京狗不理包子
這是大柵欄的同仁堂藥房
這是大柵欄的全聚德烤鴨店
這是北京站外觀,從最右側走到最左側大概要十五分鐘,真的不誇張,超大,售票口有80幾個
這是天安門廣場的雕像
這是天安門廣場的「前門」,前門是專有名詞
天安門就是它啦,它也是去紫禁城最外圍的牆門吧,如果單獨一個門座不算的話
這是天安門裡面每日早上都會有儀隊升旗,表現大概會有半小時吧
這是買票後的第一個門,午門,常常看到電視劇會有「推出午門斬首」就是這個門啦
這是太和殿,皇帝早朝的地方
太和殿內部景觀,只能站外面拍照,裡面不能進去,不過人很多要搶位置拍
這是御花園中的亭子
這是宮內一景
這是宮內裡的特展,有以前宮殿裡所用的器具
這是消防栓,哈哈,是以前救火用的大水缸,大概十公尺就會有一個
這是宮內一景
故宮一角
故宮一角
故宮一角
天壇,我去的時候萬里無雲,雖然觀光客仍然很多,這裡真的很票亮
一樣是天壇內,其實天壇是一個公園,深處才有這個建築
天壇公園內從圓丘照出去的景色
這是北京地鐵站內北京動物園熊貓館的廣告
這是在北京車站旁的商店拍的飲料,這裡招牌的青草茶飲料叫做王老吉跟和其正
這是北京烤鴨扮手禮版,我是不太敢買,一個要RMB89,可是全聚德的要RMB500呢
北京車站前的噴水池,有音樂跟律動,晚上也會有燈光,好像是一小時噴一次吧,但北京那時很冷了說
北京市的公車,我正準備前往動物園,其實車子跟台北首都客運的蠻像的
這是北京動物園的大門,相當的看不出來
熊貓館的熊貓,哇尬意
裡頭熊貓十幾隻,要照都照不完
還有未成年的熊貓,趴在柱子上超可愛的
這是白狐狸,帥到一個爆炸
這是獅虎山,獅子跟老虎區,老實說我覺得很爛,因為是室內的,裡面空氣也很糟
這是北京海洋館,在動物園內,算是動物園裡面比較新一點的建築了吧
北京海洋館的外牆
北京海洋館的海龜區,其實裡面才四隻海龜
北京海洋館的鯊魚,裡面就很多隻了,應該有20隻吧
北京海洋館的船長模型
北京海洋館一角
北京海洋館的販賣區的玩偶
這是斑馬,應該不用我多說了吧。不過這柵欄跟人相當靠近,所以很多人都會伸手去摸或餵東西。
這是晚上的北京站,恰好是中秋節,台灣鬧颱風,月亮還得在國外看呢。
這是北京頤和園正門,是皇室最大的花園。
這是頤和園內的戲台,共三層,不同時段有表演喔
這是戲台上的表演,我知識淺薄,不太懂在演什麼
這是頤和園觀光區給人家穿上古裝拍照留念收錢的地方
這是畫作,也是拿來賣的
這是畫作,也是拿來賣的
這是頤和園內的宮殿,仁壽殿,慈禧太后也在這住過
遠觀仁壽殿
這是頤和園內昆明湖上的十七孔橋,也是景點之一
這是北京朝陽區有名的世貿天階,裡面有點像商場,而且絕大部份都是高檔精品
世貿天階屋頂,都是螢幕做成的,晚上就會很清楚的看到圖像了
這區是王府井,這棟建築叫東方新天地,上海也有一個地方叫新天地
這是王府井小吃街的扛棒
這是王府井小吃街的門口娃娃
這是王府井小吃街所賣的小吃
這是王府井小吃街所賣小吃,非常恐怖的海馬串,有些還是活的
這是王府井小吃街的糖葫蘆串
這是王府井小吃街附近的街道
陽澄湖大閘蟹,看起來真的很大很正點,不過對我來說是貴的
這是炒豬肝等臟類的食物,我沒買
這些串燒,跟台灣的也蠻像的阿
這是日出的前門景,我很喜歡,一大早大概只有17度吧,有點刺冷,但又有說不上的舒服
這是前往萬里長城的滑車,我是去八達嶺
山頭照下來的萬里長城,真的是酷弊了。
如果我的時間夠多的話,真希望多走一點時間,還有纜車我沒搭到呢
纜車會繞到另一處,這樣離我上車的地方太遠了
較低層的地方有掛中國跟奧運的旗子,這次打國際外交牌打得也很兇呢
這是大門一進去的風景區扛棒
這是中國人民軍事博物館正門口,進去不用花錢,雖然旅遊書上說要,不過進去不能帶包包,要寄放
進去參觀就有很多中國人說,哇!領導人真是偉大之類的話,非常愚蠢
我主要是看清朝以前的歷史,我對近代史實在是沒什麼興趣,因為他們只會說中國人很強的白痴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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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20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宜斌於民國107 年7 月22日18時10分
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果菜市場內,因停車
問題與告訴人楊雅淳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
扯告訴人並毆打告訴人之頭部,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併輕
度眩暈、肢體多處挫擦傷之傷害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可參(詳本院卷第53頁),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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